来源:易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2021-08-13 13:26:25 阅读量:849
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,规范请销假程序,特制定本制度如下:
一、组织部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管理工作。
二、各室(部、组)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病(事)假进行初审,室(部、组)负责人为本单位请销假工作第一责任人,要认真落实初审责任,确保本单位工作人员严格履行请销假程序。
三、因病、因事需要请假时,凭《请假单》逐级进行审批。病假超过3天的,应同时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。
四、请假程序
1、一般工作人员(含临时、劳务派遣人员)请假半天,由室(部、组)负责人批准;请假1天,经室(部、组)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常委(委员)批准;请假2天,经室(部、组)负责人分管常委(委员)同意后,报分管副书记批准;请假3天以上,经室(部、组)负责人、分管常委(委员)、分管副书记同意后,报书记批准。
2、室(部、组)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,由分管常委(委员)批准;请假2天,经分管常委(委员)同意后,报分管副书记批准;请假3天以上,分管常委(委员)、分管副书记同意后,报书记批准。
3、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书记批准。
4、《请假单》上下两联,经领导签批后,上联交由组织部存档,下联由请假人员自行保管。
五、假期满返回,请假人员要及时向审批人当面销假或电话销假,并于返岗后1日内报组织部销假。
六、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签批《请假单》,需第一时间向相关领导说明情况,履行电话请假程序,并于销假后1个工作日内补签《请假单》。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,无请假条请假者,视为旷工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,同时,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。
七、工作人员请假期间工资标准和待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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